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95年1月26日本會第51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早培育儲備基礎科學、應用科學、人文社會科學之優秀研究人才,鼓勵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俾儘早接受研究訓練,體驗研究活動、學習研究方法,並加強實驗、實作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為指導教授任職之下列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申請資格:

(一)學生:

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學業成績優良,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但於研究期間已不具大專學生資格者不得申請):

1.公私立大學院校二年級以上學生(含申請時為二年級在學學生,學士後醫學系一年級學生,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學生)。

2.公私立專科學校五專制三年級以上或二專制一年級以上學生。

(二)指導教授:

1.符合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願意提供研究設備(含儀器設備及圖書設備等)指導學生從事研究工作者。但曾指導學生執行本項研究計畫而未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不再受理其擔任指導教授之申請案。

2.指導教授每年度以指導三位學生為限。

四、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研究期間:

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止,計八個月。

六、研究計畫範圍:

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但必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

七、申請方式:

學生及指導教授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二)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三)指導教授個人資料表(含近五年著作目錄)。

(四)學生歷年成績證明。

(五)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補助經費項目:

(一)研究助學金: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四千元,八個月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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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

(一)審查方式:由本會相關學術處進行審查,並決定通過補助之研究計畫件數、金額及研究創作獎獲獎人名單。

(二)審查作業期間:

研究計畫: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
2.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自研究成果報告繳交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

十、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後,除特殊情形者外,申請機構、指導教授、學生、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

十一、學生於執行本項研究計畫期間,不得再支領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學生研究助學金。

十二、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將學生執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彙整送本會審查,逾期繳交者,不得參與研究創作獎之評獎。

研究成果報告之繳交,應與經費報銷案分開辦理,避免延誤而影響學生權益。

十三、獎助:

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評定為成績優良而有創意者,由本會頒發研究創作獎。

(一)獲獎人數每年以一百名為限。

(二)獲獎學生由本會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一紙,並頒發獎牌一座予其指導教授,以資表揚。

十四、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研究計畫之撥款及結報事宜,但無須辦理簽約。

十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學生及指導教授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及線上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二)指導教授任職機構與學生就讀學校不同者,學生須獲得就讀學校系主任同意,始得申請。

(三)申請機構如發現研究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得申請註銷或終止計畫,並將未支用款項繳回本會。

(四)獲獎學生擬赴國外深造者,得向本會申請核發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獲獎英文證明。

(五)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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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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